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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改革

16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7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

八将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必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修改为“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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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城市的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管渠包括检查井雨水井出水口等,防洪堤坝路灯路牌等市政设施城市水源给水煤气热力公共汽车电车等公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测量标志和消防人防邮电电力交通气象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塘水库,都必须严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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